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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章 大明朝必亡(2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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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明真正高贵的士农工商,永远与王资等贱籍隔了一条名为“科举”的鸿沟。

世人皆知大明朝农、商、军等籍的百姓皆有内阁首辅、六部尚书等“梦想”官职可以晋升,来满足这些主流人口的晋升幻想。

那么这些贱民除了颠沛流离,又有何出路?

更何况王资的山西乐籍已经是大明贱籍中较为好的了。

有些乐籍可是教坊司中的乐籍,为奴为娼就不说了,最关键的是世代为奴为娼。

除去乐籍外,还有诸多其他悲惨的贱籍。

例如:终生不可上陆的渔户、只能依附于豪门望族,从事于各种服务行业的丐户等等,

这些户籍都是在大明备受歧视的贱籍。

此举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威慑大明朝的良籍不敢犯罪,

问题来了,世人皆知罪犯之子可能会受到罪犯的影响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上,

让罪犯的后代背负父辈的罪孽的确是有些道理的,

更何况如果纵容罪犯之子随便参与科举,那么罪犯直接拿着刀剑冲入考官家中,威胁其录取罪犯之子的情况也不是不可能出现。

总之,让被罪犯影响到的罪犯家属受到科举限制是合情合理的。

但不被罪犯影响到的罪犯之子呢?

假设一人是杀人犯,强抢民女后生下一子,此子启蒙前其父被午门斩首,那么这个孩子还应该背负他父亲的罪孽吗?

按照大明律,此子就是过不了科考前的“身份”调查,也就永远没有机会入朝为官,

除此之外,犯罪还直接影响其十余代后人,这样合理吗?

明初四海初定,有大量暴元以及类似陈友谅等手下败将的余孽,

为了防止这些人以及他们的亲属步入大明官场,的确是需要一种制度来打压这些有深仇大恨之人,

而明初百废待兴的情况下,朝廷也没有余力对每一个“疑似”余孽的人进行针对性考察,看看他到底有没有被犯罪分子所影响。

所以说户籍制度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手段,在明初的确是比较省时省力的处理罪犯及其家属的手段,

可问题是时间久了,户籍制度就定然会导致大量无辜之人永世不得翻身。

不说别的,正德皇帝面前的王资,就是对户籍制度的正确性的最好反驳。

在正德皇帝眼中,王资这个乐籍出生的贱人,却无师自通了“大饼理论”,还能反驳正德皇帝对大饼理论的理解,进而完善正德皇帝心中对大饼理论的理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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